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3号)第三条规定:“企业职工福利费,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,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、设施和人员费用,包括职工食堂、职工浴室、理发室、医务所、托儿所、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、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、社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、劳务费等。
(二)为职工卫生保健、生活、住房、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,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、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、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、供暖费补贴、职工防暑降温费、职工困难补贴、救济费、职工食堂经费补贴、职工交通补贴等。
(三)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,包括丧葬补助费、抚恤费、安家费、探亲假路费等。
以下6项支出,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:
支出1
过节发放职工每人1000元现金过节费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支出2
过节发放职工每人1000元礼品等实物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支出3
过节了职工集体聚餐花费了1000元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支出4
过节了职工集体外出旅游花费了1000元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支出5
过节了发放困难职工补助金1000元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支出6
过节了公司举办晚会花费了1000元。
会计核算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福利费 1000元
贷:银行存款 1000元
2012年总局在线访谈就纳税人类似问题答复“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,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,且符合《税法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,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、真实性、相关性、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,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”也就是说,企业为全体职工举办的、具有福利性质的、符合职工福利费定义的费用支出,例如举办的中秋晚会、国庆集体旅游等费用,是可以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费,按规定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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